案情:某市A乡农户甲于2021年1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种植的名贵花卉2万盆,约定乙公司在1月29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2月1日起分批交付花卉,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1月28日,乙公司通过天气预报得知本地将下大雪,担心气温降低会导致花卉无法存活,即致电向甲询问。甲声称大雪不会影响花卉。乙公司表示等到天气好转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2月5日,因暴风导致花棚倒塌,致甲所种植花卉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21年1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花盆,约定1月30日至2月1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2月6日把花卉损失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声称花盆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
(1)乙公司在1月29日没有付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花棚倒塌后,甲是否需要承担不能交付花卉给乙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取消交易是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1)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约定乙公司应在1月29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
(2)甲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暴风导致花棚倒塌,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该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甲不能接收花盆。(或:因为甲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