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董事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根据此条,上市公司肯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B对。第23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根据此条,若对投资者的损失有过错,则证券公司、推荐人及其董事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为连带责任。证券公司B作为承销商未如实查看,显然是有过错的,C对。同样D是错误的。
D是错误的,推荐人是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