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哪一位不能作为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______
  • A.小明
  • B.小亮
  • C.甲
  • D.小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需要以该子女为“未成年人”为前提,如属于成年人则不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题中,甲与丙(女)再婚时,甲的儿子小明已经20岁,属于“成年人”,不能与丙(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的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题中,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办理收养手续,依法形成“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小光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故,当丙去世时,甲(男)属于配偶、小亮和小光属于儿子,三者都能作为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