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大学周教授2009年7月收入情况如下:
   (1)工资收入1780元,学校发上半年奖金3600元;
   (2)担任兼职律师取得收入80000元,将其中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3)取得稿酬3800元;
   (4)出售自有自用6年的家庭唯一住房,扣除当初购买公房的价格和售房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取得净收入12万元。
   要求:请按上述条件分析计算周教授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上半年奖金应并入7月份工资一起征税。
   应纳税额=(3600+1780-2000)×15/%-125=382(元)
   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未考虑捐赠因素时,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2)考虑捐赠因素时,
   应纳税所得额=64000-5000=59000(元)
   (3)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9000×40/%-7000=16600(元)
   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800-800)×20/%×(1-30/%)=420(元)
   出售自有自用6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周教授7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82+16600+420=17402(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