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何种监管要求设立的?
总体而言,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监管的要求设立的。
1998 年, 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在实施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 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 分别由人民银行、 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 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 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 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 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 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组建, 它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 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 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此后, 我国确立了“一行三会” 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即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 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 租赁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 期货、 基金的监管; 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业的监管。 银监会成立后,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 加强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并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 发挥了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2018 年 3 月 ,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 组建银保监会, 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 与此同时, 此次改革方案还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 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 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 稳健运行,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稳定。 自此, 中国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浮现: 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构成的“一委一行二会” 的分业金融监管框架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