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香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效益不好,餐饮公司于2011年11月31日停业。税务部门对该餐饮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70834元,但餐饮公司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实际申报缴纳税款1896元。此外,李某与他人通谋,于2010年非法购买50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有关机关发现。餐饮公司拒绝税务机关提出的所有要求。  税务部门对餐饮公司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有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1)选项ABC: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选项D: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构成逃税罪。(3)选项E:“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刑标准是“数量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李某购买的数量是50份,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