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兄弟因父亲留下的遗产发生纠纷,甲认为丁不参加遗产分配,就以乙、丙为被告提起了诉讼。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丁。丁表示不放弃遗产继承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本案一审为甲、乙、丙、丁四兄弟因父亲留下的遗产发生纠纷,该案的诉讼标的不可分割,因此为必要共同诉讼。丁应当为本隶的共同被告。由于丁未参加一审诉讼,因此二审不能直接改判。如果直接改判且丁不服判决,则丧失了上诉的机会,对丁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选项A、C均错误,选项D正确。选项B正确,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给丁参加一审审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