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20年7月10日,甲、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在8月12日前向乙交付70台设备,货到付款;合同自双方盖章时成立。后乙欲将购买的设备转售,遂在7月15日询问甲能否按时发货,甲答复称:“没问题,盖章后就发货”。乙于是与丙签订了70台设备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在8月16日向丙交货。7月20日,甲发现设备库存不足,故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并通知乙只能交付60台设备,乙无奈同意。7月31日,甲将60台设备交付给乙。8月8日,因价格上涨,甲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乙返还已交付的设备,被乙拒绝。为按时向丙交货,乙在8月10日以市价购买了10台同型号设备,连同甲交付的60台设备一并交给丙。事后,乙请求甲赔偿未交付10台设备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乙在 7 月 10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合同未成立。根据《民法典》规定,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包括要约、承诺两个步骤。甲此时并未按约定盖章,因此合同未成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 60 台设备?

【正确答案】

无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可以补正合同效力。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变更内容为 60 台,已经履行,无权要求返还。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赔偿未交付 10 台设备所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

有权。根据《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他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甲过度保证交货导致乙信赖,最后无法按时交货,购买了更贵的货物,因此甲应该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