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特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揭示了法的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与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与国家权力有着内在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会消亡。
第三,揭示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经济基础。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制约,最终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立法者不是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统治阶级不可能随心所欲地立法。因此,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对立统一关系中。
第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第五,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法具有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但是法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第六,揭示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物质基础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法并非始终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一致。此外,法不仅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