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43题,单选)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因此,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三种情况:军队、监所、强制性教育机构。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转交送达,B、D选项都是错误的。 在A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是,本案是离婚诉讼,甲与其妻子属于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适用此种送达方式。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了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