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3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毛泽东旧居”被一家房屋开发商拆毁。引人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大开绿灯”,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吉安市“毛泽东旧居”于1982年被确定为“吉安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随着四周不断建造起商品房,当地房屋开发商认为旧居的存在影响了连片开发。2001年3月,吉安市政府开会决定拆除“毛泽东旧居”。3月14日,当江西省文物局领导赶到吉安时,“毛泽东旧居”已成废墟。
请问:(1)该案中政府部门有权决定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吗?(2)违背了环境法的什么原则?
【正确答案】(1)作为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备案的吉安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毛泽东旧居,受国家法律保护,在管理上受省级人民政府监督。很明显,根据原《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正)第13条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第20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吉安市政府只有核定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利,而绝没有拆除或迁移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利。吉安市政府开会决定拆除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毛泽东旧居”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2)该案违背了环境法的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这一原则直接产生于我国环境法的二元立法目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既存在矛盾,又相辅相成。经济发展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更为雄厚的物质基础,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这都有赖于经济的发展,许多环境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经济支持和保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这一原则也表明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是我国环境法的两个并行不悖的目标,一定意义上具有二元价值的意义,这就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