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对乙(女)实施强奸,乙奋起反抗,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将乙强奸。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甲、丙的共同犯罪事先未通谋,属于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强奸罪显然不是必须由数人实施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