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2011年基础课非法学多选第49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乙是甲的配偶,丙是甲的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甲的儿子早于甲去世,甲之孙戊可以代位继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应选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