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当刘璋不能清偿其对顾谐的债务时,顾谐既可以要求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选项AB正确。根据该条第2款,在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均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C错误。同时,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刘璋的财产份额,刘璋又不同意将其在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时,合伙企业才有权依法为刘璋办理退伙结算,而该合伙人之个人债权人对此并不享有相应权利,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