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9月5日,吴某从某商场买回一台彩电,保修期为一年。开始,该彩电的图像、音响效果都不错。2002年2月3日,当吴某全家人正在收看节目时,发现彩电后面突然冒出黑烟,吴某赶紧叫家人都躲开,自己上前去拔电源。但是,还未等吴某切断电源,电视“轰”的一声发生了爆炸,将家中的家具和冰箱等炸坏,吴某由于躲避及时,只受了一点轻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找到彩电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该厂家认为吴某买的彩电早巳过了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后吴某经多次交涉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彩电生产厂家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指侵害人将具有缺陷的产品交付给第一个使用该产品的人。自产品交付给最初用户和消费者时起10年内,如果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超过10年,即使产品发生损害,受害人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侵害人也无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是指在有关产品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安全使用期限超过10年的,这时的请求权期限适用安全期的期限。《产品质量法》关于请求权期间为10年的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不同,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故,彩电生产厂家以已过保修期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