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可以造就法律,风俗也可以废除法律。”请你结合实际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风俗习惯是我国民事法制的重要渊源。很多风俗符合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内容就是国家法律的直接来源。而不太适合的民族风俗习惯的往往也会在被国家适当修正后而成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的风俗即是道德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良好的风俗也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律的发展。社会生活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不断产生新的关系、新的问题,法律制定存在滞后性,无法调整日益出现的新问题。依据民事习惯做出的司法裁判具有适应性和亲和力。在引用国家制定的法律时,适当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能够增加民众对法律的认同,可以增加法律适用于社会生活的能力。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相关人员合理运用风俗习惯解决民事纠纷,弥补立法的不足,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途径。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良好的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风俗习惯合理地运用作为对法律裁决的一种补充。然而有的地方存在一些不好的风俗,因为对法律的不知、不畏,致使当地形成了抵触法律的风俗。有的地方风俗形成习惯,漠视了法律,致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对于某一具体案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为了网满解决纠纷就不得不援引风俗习惯对案件做出判决。这种裁判方法实际上是对习惯及法律的生搬硬套,裁判文书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的说理和判决依据及裁判结果,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我们要合理运用风俗与法律。一是要确立民事习惯的法律地位。法律应该扩大承认科学合理的风俗习惯的法律地位,并纳入法律规则中。二是要建立风俗习惯的司法适用规则,明确适用风俗习惯的基本条件。只有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空白,或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时才可以考虑风俗习惯的运用,从而使那些不明确的内容得到合理的确定,不完整的内容得以有效补充。三是明确风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要求。风俗习惯能否被采纳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法官应重点考虑以下三个因素:第一,提出适用的风俗习惯应是具有确定内容的;第二,人们对该习惯有着必须遵守的内心认同;第三,该习惯被人们持续地遵守和实行。
在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以及强调司法为民的时代背景下,认识和探讨民俗习惯与法制建设之间所存在的相互联系与问题,尊重各民族的民族风俗习惯,并合理、有效地将其运用到司法审判中,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
关键点1 “造就”“废除”
本题探讨的是风俗和法律的关系,“造就”和“废除”二词是两个关键的辩论点,考生在作答时,需要围绕这两个关键点分别充分地论述解释“风俗会造就法律”和“风俗也可以废除法律”两个分论点。考生可采用举例论证的方法来进行作答。
关键点2“结合实际谈看法”
结合实际谈看法的要求,需要考生在作答时要紧密围绕现实生活,考生在说完看法之外,还可以联系实际谈谈具体要如何做才能把风俗和法律更好地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