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