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首先,依照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具体要求人数在二人以上,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当然共同犯罪行为并非要求行为人均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一人教唆、帮助另一人犯罪的情形下二人也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廖某确实要求胡某给她“弄点钱花”,而且确实使用了胡某挪用出来的款项,但是廖某既没有明确要求胡某“挪用公款”,也没有帮助胡某设计挪用公款的具体方法,更没有帮助胡某实施任何挪用公款的相关辅助行为,所以廖某的行为并不会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二人之间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而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好确定,所以并不成立共同犯罪。其次,依照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携带公款潜逃的,以贪污定。但本案中胡某潜逃时并没有携带其挪用的公款,所以不能适用该规定。另外从其要求廖某写保证书这一点来看,胡某是不具有占有目的的,因此应认定其成立挪用公款罪。故选择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