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年夏天,某市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400多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顶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
问答题
9.楼顶部分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楼顶的所有权应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共有,开发商不享有对该楼顶的所有权。因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楼顶属于共有部分,因此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0.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马某等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由于开发商对楼顶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出租楼顶,租赁合同无效。另外,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答案解析】
问答题
11.马某等业主是否有权要求从开发商处获取出租楼顶获取的租金收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马某等有关业主有权要求从开发商处获取租金收益。由于开发商无权出租楼顶,获取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将租金返还给马某等有关业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