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而言,即为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之间因一方所有人的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谋求共同利益,调和冲突而依法直接确认的权利的总称。相邻权的实质是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大。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环境保护相邻权是一种邻地损害防免权。
相对于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如下特点:
(1) 相邻范围扩大。传统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则不一定是严格的土地的连接,而主要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
(2) 内容的广泛性。较之于传统的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内容更加广泛。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防污关系、防险关系,指的是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环境保护相邻的防污关系、防险关系还包括间接污染及间接危险。
(3) 客体的生态性。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客体为相邻主体为充分利用其不动产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具有生态属性,是因为各种环境要素对于主体的一种特定利益。
(4) 利益的多元性。传统相邻关系是一种利益衡平关系,主要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环境保护相邻权主要考虑的不是怎样利用环境要素才更具有经济利益,而是怎样才能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
(5) 权利的复合性。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复合性表观在:物权调整规范与行为禁止规范的复合;私法权利形态与公法权利形态的复合;财产性权利形态与人格性权利形态的复合;法定性与约定性权利的复合。
从义务的角度而言,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对主体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谓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指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采取一切应有的措施,以防止域外环境污染而侵害其他相邻权的主体,以及在发生污染时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清除、治理污染,以减少损害。
二是权利滥用的禁止。所谓权利滥用是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应有的注意义务所要求的范围,从而侵害另一主体的环境权益的行为,权利滥用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环境保护相邻权的设定,是对相邻关系主体权利的扩大,这种扩大的权利以法律规定为范围,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相邻权在法律上的体现为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和环境保护自卫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