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根据票据法,出票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背书,持票人再转让票据的,其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宇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背书转让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票据,虽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仍可发生一般债权让与效力,因此受让人可以取得对该背书人的债权。此外,根据该规定,持票人如为委任背书,应为有效。对于出票人限制背书的票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想本票法》的规定与此类似;
   出票人限制背书,主要出于以下目的:(1)保留对收款人的抗辩权。如果出票人未限制票据转让,而收款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即使收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与出票人之间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出票人也得对最后持票人承担责任。(2)防止票据追索金额的扩大。(3)免于和收款人以外的人发生票据关系。
   因而出票人在票据上作了“禁止转让”背书,持票人再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虽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仍可发生一般债权让与效力,因此受让人可以取得对该背书人的债权。持票人如为委任背书,应为有效。
【答案解析】[参考资料] 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邢海宝:《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