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问题: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厮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选题
本案的被告是______。
- A.区工商局
- B.区公安局
- C.市公安局
- D.县公安局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单选题
本案的第三人是______。
- A.任某
- B.区公安局的公安人员
- C.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
- D.市公安局的公安人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