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正确答案】(一) 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1)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2) 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妇女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从坐妇女的处刑。
   (3) 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是中国古代标志亲等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童,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
   (4) 确立“官当”原则“官当”就是官员犯罪用官职折抵刑罚的制度。《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
   (二) 发展耐罚制度
   继汉文帝除肉刑后,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的方向发展。至西魏、北齐,即使汉文帝除肉刑时未被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
   (三) 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将秦、汉以来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礼教的主要罪名归纳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对后世的立法影响很大。隋朝在《开皇律》中将其改定为“十恶之条”,使其成为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