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口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外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所以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1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试分析我方该如何处理?外商宣布解除合同是否有理?我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正确答案】首先,外商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显然无道理。这是因为,我方要求推延交货期是由于买方延迟开证所致。当然,我方推迟一个月的交货时间是否合理,取决于合同货物的生产状况,应当由双方磋商解决。我方可以继续要求买方接受我方的要求,如果买方坚持其观点,则我方只能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我方应当吸取的教训是: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将买方开证的最后期限进行规定,并对违约的赔偿责任加以明确。尤其针对大宗货物的交易更是如此,因为交易量大,且价格容易发生波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