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不恰当。审计中定义的集团财务报表范畴大于会计中的合并财务报表范畴,应当根据集团结构确定组成部分。
事项(2)不恰当。基于集团审计目的,集团项目组成员可能按照集团项目组的工作要求,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事项(3)不恰当。除了应将具有财务重大性的组成部分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还应当将因其特定性质或情况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
事项(4)不恰当。即使接触信息受到限制,集团项目组仍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事项(5)不恰当。在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时,无须采用将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因此,对不同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的汇总数,有可能高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事项(6)不恰当。集团项目组对整个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审计意见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不因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而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