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和丙于加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A项错误。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故B项错误。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则其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丙死亡后,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享有财产继承权。故丁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项正确。丁作为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必须先行办理登记。由于丁并未先行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其赠与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外,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但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