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申为做生意向李进举债100万元,约定1年归还。1年后,张申因生意不顺,虽经李进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李进了解到张申的生意伙伴邱华尚欠张申材料款5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邱华尚未支付,张申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张申之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张申和张申的妹妹张欢留下了大约100万元的遗产,其中张申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张欢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张申也没有进行催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______
  • A.李进可以以张中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邱华向张申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 B.李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邱华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 C.张申对邱华、张申对张欢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
  • D.李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欢向张申给付该笔遗产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依《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题中,张中对邱华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说明张申已采取诉讼方式积极主张该债权,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因此该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A、B项错误。而张申对张欢的遗产给付请求权则为专属于张申的债权,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D项错误。因此,只有C项正确,其余三项均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