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600×14%=224(万元),实际支出2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224=26(万元)。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600×2%=32(万元),实际拨缴32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600×8%=128(万元),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其他职工教育经费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业务(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
(3)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9000×15%=1350(万元),实际发生7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全额扣除;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广告费扣除额300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应纳税调减3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60×60%=9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9000×5‰=4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45=115(万元)。业务(3)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15=185(万元)。
(4)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5)业务(5)取得来自非上市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6)业务(6)企业研发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75%=37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5万元。
(7)业务(7)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100-1000=100(万元)。纳税人转让股权,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2016年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0-800=200(万元),因递延纳税政策,该企业将该所得2/5部分计入2016年和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转让股权使得该递延纳税政策停止,该所得3/5的部分应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应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1000-800)×3/5=120(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9000+800-4800-600-400-1000-1200-550+520-40+26-185-120-320-500-375+100+120=476(万元)。
(10)该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76×25%×50%=5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