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要点解析]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条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据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据此,并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条文可知,选项B的说法正确。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条文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而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条文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因此,《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对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期限做出强制性的约束。据此,选项A的说法有误。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条文规定:“(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据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