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适用《民事诉讼法》移送管辖规定的做法,哪些是错误的?______
  • A.甲市人民法院本来已经受理某案,结果由于行政区域变更,在审理之前失去了管辖权,于是又将之移送给获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B.乙市人民法院接到B区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件后发现还是没有管辖权,遂将之另行移送到了C区人民法院
  • C.丙市人民法院接到A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发现还是没有管辖权,只好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解决
  • D.丁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但是被告一方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出于诉讼效率考虑还是审理了此案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从而将之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选项和C选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要求的。D选项的做法错误,在此情况下应该将之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因为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就擅自审理,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此,本题应选A、B、C、D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