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以追究,该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种执行措施属于间接执行措施。
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的执行措施,其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该条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是,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该解释新增加此种执行措施,旨在通过对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促使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亦属于间接强制措施。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