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索赔要求的判定:
(1)事件1中业主负责提供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工作A延误,因工作A是关键工作,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因此业主应给予甲公司补偿工期7天及延误工期的费用补偿。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事件2中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造成工作B延误,由于工作B是非关键工作,工作B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予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事件3中由于甲公司原因造成工作C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业主不对乙公司给予补偿。
(4)事件4中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应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但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索赔要求的判定:
(1)事件1中业主负责提供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工作A延误,因工作A是关键工作,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因此业主应给予甲公司补偿工期7天及延误工期的费用补偿。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事件2中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造成工作B延误,由于工作B是非关键工作,工作B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予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事件3中由于甲公司原因造成工作C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业主不对乙公司给予补偿。
(4)事件4中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应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但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索赔要求的判定:
(1)事件1中业主负责提供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工作A延误,因工作A是关键工作,对总工期造成影响,因此业主应给予甲公司补偿工期7天及延误工期的费用补偿。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事件2中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造成工作B延误,由于工作B是非关键工作,工作B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予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事件3中由于甲公司原因造成工作C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故业主不对乙公司给予补偿。
(4)事件4中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应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但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