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补充侦查,是指案件的原来侦查程序,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侦查任务,或者是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是案件的证据不足,需要由侦查机关继续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通知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尚不符合逮捕的要求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是案件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这种补充侦查在审查批捕阶段的适用,是附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通知公安机关,而不是独立适用的。在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也不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 独立适用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在提起公诉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并指明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还有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仍不充分时,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样要指明补充侦查的内容。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不能再作出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在不退案,不增加诉讼期限,不恢复侦查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个别证据材料。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自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里的自行侦查,是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补充侦查,是补充侦查的特殊形式,它不是由原侦查机关来补充侦查,而是由案件的审查者公诉机关来进行,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的体现。在实践中,对于某些事实、情节不清,但较容易查清,不需要费很多时间的,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4) 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所谓建议补充侦查,就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即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建议而启动的补充侦查。这种补充侦查的特点是:①公诉人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②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同意补充侦查;③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应在1个月内完成;④这种补充侦查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审判期限也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可以有效地补充收集证据,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可以有效地防错防漏,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补充侦查容易被滥用,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补充侦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我们认为,补充侦查有四种情形,即作出不逮捕决定的同时退回补充侦查、独立适用的补充侦查、自行侦查和建议补充侦查四种情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