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张某、赵某与周某、马某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2) 公证机关可否为该收养协议作收养公证?
【正确答案】(1)无效。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必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但是本案中,张某、赵某是因为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张娜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但是双方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周某(29周岁)与马某(28周岁)不符合法律关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
   (2)不可以。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时,应对当事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进行收养公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