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石家庄福兰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为“PDA”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北京弥天佳业技贸有限公司申请了“pdacom.cn”的域名。原告主张“PDA”是小秘书的英译,“小秘书”是原告注册的商标,PDA的使用已经为公众所熟悉,被告是恶意抢注该域名。被告认为“PDA”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的公开出版物上均被译为“PersonalDigital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是一种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被告在网上介绍和销售的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请问:法院是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虽然被告使用在网页上使用PDA标志,但网站所介绍和销售的均为被告自己的产品,被告将“PDA”作为服务标志使用,而原告的商标属于商品商标,PDA商标不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PDA属于电脑行业的通用术语,在不能证明自己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告不构成侵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