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某和乙某因抢劫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此案未被侦破。后甲某因另一起单独犯的抢劫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其抢劫罪时,甲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期间,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前起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同时还揭发了某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公安机关人员根据这些信息抓捕乙某未果。后甲又告知公安人员,称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公安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在外省乙某的舅舅家将乙某抓获。关于本案,有下列说法:
(1)甲某向检察人员供述了抢劫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2)甲某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立功制度的内容
(3)甲某提供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4)甲某向检察人员揭发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立功
以上说法,正确的有几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1)考查的是特殊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股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本案中某甲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其前述抢劫罪行,与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相同,不能成立特殊自首。第(1)项错误。
(2)考查的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共同抢劫,因此,甲提供乙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共同犯罪自首认定所必需的,不构成立功。第(2)项错误。
(3)考查的是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立功的表现之一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中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甲某提供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的线索抓捕到了乙,而乙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甲构成重大立功。第(3)项正确。
(4)考查的是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甲某虽然有向检察人员揭发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事实的行为,但题目中并没有交代是否查证属实,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该行为构成立功,(4)项错误。因此,本题只有1项表述正确,应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