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全体股东同意,丁为公司新股东。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1年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瑕疵出资责任[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