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一日下班途经一菜市场前去买菜,张某在陈某处买了2.5斤藕,拿到手里掂量觉得斤两不够,拿到其他几家卖菜的秤上一称,发现所买的菜才2斤重。张某于是与陈某争执起来,陈某拒不承认其有扣斤少两的行为,并说张某如果买不起菜就别买。张某听后,一怒之下拿起陈某的秤朝陈某身上砸去,将陈某的腰部砸伤。西城公安分局经审查,对张某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某家人为张某提供了担保,并交纳了保证金,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问:
【正确答案】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的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要求效率性与连续性,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原告起诉即予停止执行,就有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将不利于国家利益,也影响公众的利益。因此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但是,此原则也有例外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西城公安分局暂时停止对张某拘留的执行合法,因为它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第3项例外情况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本案中,张某的家人交纳了保证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就可以暂时停止执行对张某的拘留。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