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 4 名犯罪嫌疑人曾在东营同一家医院住院, 是“病友” , 彼此认识后想一起赚点钱, 想到盗窃原油不难操作, 赚钱较快, 遂商定结伙盗窃原油。 4 人约定在东营聚合, 晚上由巴某驾驶轿车载着赵某和孙某, 李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 一起前往滨海区作案, 在滨海区黄潍输油管道末站 4. 7 公里处的地下输油管道上打孔, 再外接盗油阀和软管盗取原油。 从 4 月 初到被发现, 李某等人成功盗窃 4 次, 共盗取原油 14 吨, 造成该石化管道物流有限公司损失 5 万余元。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司法解释, 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因为这种行为会破坏管道的封闭性, 发生漏油后, 如果遇到明火, 极易引起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李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因此是想象竞合, 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而不是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