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为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对下列事项的表决权提出异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所提出的异议必然成立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的决议机关[解析] 关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表决程序,《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据此,甲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提供担保,应当经过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A项情形,股东异议必然成立。关于转投资程序,《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对股东进行转投资的决议可以由公司董事会通过,故B项情形可能是合法的,从而股东的异议不一定成立。《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据此,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针对C项的异议必然成立。《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据此,针对D项的异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