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民营施工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于2013年3月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果该施工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就开始从事施工活动,将受到的处罚为( )。
施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其颁发施工许可证。违者将受到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为(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以外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该施工企业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失效日期为(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可申请延期。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该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可申请延期。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2013年8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对该施工企业实施( )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