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国内发生不同种族国民之间的武装冲突,掌扱政权的种族对另一种族展开清理行动。大批甲国国民因畏惧迫害而进入乙国境内,并不愿返回甲国。
问题:
难民制度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
根据国际法,进入乙国境内的甲国国民能否取得难民地位?为什么?
能。取得难民地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主观条件: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不要对对当事人的迫害已经到相当程度或已经发生。
客观条件:即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这些甲国国民在乙国境内皁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
①不推回原则。
②国民待遇原则。
③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
④最惠国待遇原则。
⑤此外,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在一国领土内的难民,不得因该难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刑罚,但以该难民毫不延迟地自行投向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当原因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