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关于重整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重整制度既关注债务清偿,也关注企业拯救,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拯救法的结合,但是,企业拯救是主要的目标
B.重整制度打破了私法和公法的传统界限,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C.重整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事件,一个由多种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聚合而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过程
D.由于重整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拯救企业,因此其涉及诸多实体问题,对这些实体问题的解决是它关注的重要内容,至于程序方面,则无关紧要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重整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拯救法相结合的特点。但是,重整制度意在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持续经营和管理,使之恢复财务良好和经营完善的境况,因此企业拯救是它的主要目标,故A项正确。重整制度既关注私法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也关注企业职工、社区就业等公法内容,因此它是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的制度,故B项正确。重整过程需要调整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税收关系等诸多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又会形成诸多法律效果,并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故C项正确。重整是破产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整程序是实现公平而有效率的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基本保证,只有使程序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成为一个有机整体,重整制度才能实现其多种目标和多重价值,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