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6年8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缴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2007年7月,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发生亏损。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取走价值1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
   不久,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甲,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2007年上半年欠自己的8万元货款。甲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商店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应由丁承担。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自己只应当承担债务的1/2。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商店的债务只应当以商店现有商品折价清偿,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请问:
【正确答案】甲私自取走2万元和乙、丙分别取走价值1万元、2万元商品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甲、乙、丙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由于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甲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和丙。甲在没有通知乙、丙的前提下,私自抽回自己出资的2万元,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乙、丙在没有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三人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丁没有入伙,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由于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因而丁并没有加入合伙企业,对商店的债务丁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乙、丙对待商店债务的态度不正确,应当对商店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的乙、丙作为商店的合伙人既不能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也不能只以商店的商品为限处理商店的债务。甲即使退出了合伙企业,但在其退伙时,没有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所以,对2007年上半年其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对待商店债务的态度都不正确,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甲、乙、丙应将取走的合伙财产全部返还,作为合伙企业共有财产,先行用来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甲、乙、丙三人按照协议约定,依照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并且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