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从高到低的顺序是( )。
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