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牛犊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98年10月8日
C.牛犊应归乙所有
D.牛犊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与质物的孳息。《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慈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依第64条,可选 B项排除A项。依第68条可选定D项排除C项。注意第68条规定的是质权人对孳息的收取权而非所有权。即质权人得收取质物所生之孳息,以供债权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