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假设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修改的基础上筹划制定一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该法涉及部分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的一些程序问题。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下列选项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6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利,所以B项表述是错误的,应该人选。《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由此可知,A项中备案通过后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应当人选。D项表述符合法条规定,不能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所以C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应当入选。综上,A、B、C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