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本题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乙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甲,而非甲父,因此乙要求抵债不构成反诉,不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据此,本题中乙提出的反诉即使理由成立,也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前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方为有效。
反诉是历年司法考试很受青睐的考点,请考生务必熟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