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借给乙20万元,乙借给丙30万元,上述借款均已届清偿期,现甲急于用钱,但经其调查了解,乙已无还款能力而丙有还款能力,甲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均置之不理。
问:(1)甲可否向丙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2)诉讼中各方处于何种地位?
(3)设甲胜诉,丙应向谁履行?如何履行,履行后的法律后果如何?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代位权问题。
(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甲造成损害,甲可以代乙之位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2)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必要时可以作为第三人。
(3)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本案中,若甲胜诉,则丙应直接向甲履行其债务中的20万部分,对超出甲的债权的10万元部分,甲无权提出请求,若乙参加诉讼并对此起诉丙的,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在丙向甲清偿20万元后,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乙、丙之间的债务部分消灭,乙对丙尚有10万元债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