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原告:唐军、男、35岁、银行职员。
被告:王宏、张宏芳等金运花园1单元14位住户的户主。
诉讼代表人:何力、男、32岁、公司职员。
诉讼代表人:王宏、男、60岁、退休工人。
诉请与抗辩
原告诉称:2000年4月5日晚9时许,原告欲到金运花园3单元同事郭晓刚家中办事,途经1单元时,被1单元公共过道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致当伤昏迷,后被金运花园3单元的居民张丽等人送往区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开发性颅脑损伤、脑水肿、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后脱险。于7月3日出院。但手术后继发癫痫,2001年2月再次住入医院治疗,出院后仍时有发作,需继续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612.99元,误工工资26713元。故请求法院判令金运花园1单元所有14位住户共同赔偿上述费用和继续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23100元。
各被告辩称:原告虽系我们所住单元公共过道上的花盆坠落所伤,但该花盆的所有人,以及谁推下去的事实不明,为此,法院的责任是查清所有人和推花盆的人,而不能在查不清的情况下判我们14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该案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责任?被告要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应承担哪些方面的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1)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①受损害的事实
②受损害的结果
③受损害的事实与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①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
【答案解析】